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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之所以处理他,是因为他违反了交通规则而引起交通事故,这个事故是客观存在的,并不因为报案方的销案行为而消失。所以销案者的行为只是撤消了对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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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私了”中的逃逸者一般都与当事人见过面、触摸过,所以遇到对方逃逸,当事人应当能够、并力求记住对方车辆及对方的以下几种特征并及时报警: 1、极力记住惹祸者或其车辆特征,主要有: (1)车辆的类型。如:小客车、吉普车、旅行车、大客车、大货车、小货车等。 (2)车辆的颜色。如:赤色、绿色、白色、黑色、黄色等。 (3)车辆号牌。包括:颜色(如:小客车为蓝色,大客车为黄色)、号码(最好记全,无法记全也应当记住其中前面或后边的两个数字)。 (4)车辆的其他主要特征。如:车身上的图像、文字;有无装载物,装载物的称谓等。 (5)逃逸者自己的主要特征。如:身高、身形(胖瘦)、年岁(青年、中年、晚年或约多少岁)、长相(身体显露的部位是否有疤痕、纹身、黑痣等)、穿戴等。 2、当即报警 3、通知保险公司
轻微肇事逃逸后和对方已私了,如果没有报案就完事了。如果已经报案,行政处罚就不能私了。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一般像这种情况交通管理部门不会对此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查和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所以,有关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赔偿方面的证据只能靠自己收集,比如:事故发生时的照片、私了的谈话录音,如果有私了的书面证据就更好了(对方答应赔偿数额)。证据在手,对方不认账,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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