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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1、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移交鉴定;2、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移交鉴定。以上两种移交方式是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中,对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才能移交。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2、医疗事故处理申请书;3、患方及其代理人的有效明,患者委托代理人的;4、医疗机构的执业证书,经治医护人员的执业证书和资格证书(验证其合法性);5、医患双方鉴定所需材料。(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这种启动方式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申请;2、医患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病案资料、实物等;3、接受鉴定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医方(或患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2、患方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3、医疗机构的执业证书,经治医护人员的执业证书和资格证书(验证其合法性);4、医患双方鉴定所需材料。(三)司法机关的委托鉴定司法机关必须正式受理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才能移交。移交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司法机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2、司法机关受理此案件的公函。3、患方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4、医疗机构的执业证书,经治医护人员的执业证书和资格证书(验证其合法性);5、医患双方鉴定所需材料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怎样的呢?鉴定程序 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供:正式委托书;相关材料(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时提供);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交纳鉴定费的收据。 医鉴办收到委托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如下: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6个小时)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的程序: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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