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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拒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弃置或者倾倒余泥、余渣、泥浆、垃圾等废弃物;(二)种植除堤防防护林之外的高秆农作物和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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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溪河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建设覆盖城乡的污水处理设施。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流溪河流域内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扶持力度。流溪河流域内生活污水处理率应当逐步提高,2020年年底前,流溪河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应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应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水工程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拒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水工程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拒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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