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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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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末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6000万公款,情节严重,不退还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挪用公款、非法活动、挪用大量公款、营利活动、挪用大量公款、三个月以上的,视为挪用公款、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大量公款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救灾、救援、防洪、优惠待遇、扶贫、移民、救济资金属于个人使用的,给予严厉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挪用公款属于个人使用、营利活动或者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大;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大。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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