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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公民以及在本省但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宣传教育;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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