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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 1、侮辱,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2、诽谤,故意或者过失地散...
名誉,也就是俗称的名声。它是社会上对一个公民的起码评价,直接关系到这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尊严,关系到其他人对该公民的信赖程度,也关系到公民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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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2、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侵犯名誉权构成要件主要有: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认定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须在主客观方面具备以下要件:(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在具体确定行为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时,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如下:1。行为人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实主观过错,包括故意过错。以媒体新闻报道侵犯他人名誉权案件为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的,我们很容易认定,但如果只是因为对报道的事实进行调查或审查不严而导致报道不准确,作者认为新闻媒体作为我国的社会监督主体,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报道的权利,而不是过分要求新闻媒体报道准确。由于我国国情,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因此,我们应该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继续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2、最高人民法院对构成要件中的法律没有明确解释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但笔者认为,按照惯例,这里的法律应该限制解释,只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对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可以约束行为人,但违反这些规定,受害人不得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唯一的救济方式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主管部门处理行为人。三、存在损害后果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此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难以证明。例如,公民因加害人行为而降低社会和他人的道德评价;法人因加害人行为而降低商誉;谈判中的合同终止。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涉案名誉权案件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和严重性,没有法定统一的衡量标准,这也是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直接和间接。笔者认为,侵犯名誉权的构成必须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损害后果。如果确定违法行为与间接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必然导致权利滥用,这也违背了名誉权保护制度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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