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首先,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是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其次,需要有与孩子生活密切相关的亲属或组织提起变更孩子的监护...
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族,住所地: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族,住所地: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2、依...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抚养关系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2、收集变更抚养关系证据途径。民事诉讼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起大部分的举证责任。
抚养权诉讼变更的,法院会根据抚养人的生活情况、抚养情况、抚养能力子女意愿进行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民事起诉状 原告:冯某某,女,200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益民路弄3号202室。 法定代理人:冯某某,女,1975年2月10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益民路弄3号102室,系原告冯某某之母,身份证号码:3702841900823。 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天山西路弄14号202室,系原告冯晨苇之父,联系电话:1380166。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并补付原告出生至今的抚养费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非婚生父女关系,是被告陈某某(父亲)与冯某某(非婚生母亲)之女。被告与冯某某(母亲)2006年相识,在工作中配合默契,终于发生了亲密关系,2007年11月22日原告在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出生,出生之后一直由(母亲)冯某某抚养,被告只给了几个月的抚养费,经(母亲)冯某某多次催付,被告还是拒绝继续支付。 原告认为,自己尚在幼儿期,正在处于身体迅速成长和发育的时期,在此期间需要大量的生活费用,现在冯某某(母亲)为了照顾原告,无法正常去上班,所以原告的生活费用很难得到保障。并且今后还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原告,不久后原告就到了入学的年龄,因此仅靠母亲(冯某某)一个人抚养一定会使其无法承受。况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被告有义务抚养原告直到能独立生活为止。 综上所述,原告、被告双方因在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上无法达成一致,从而无法协商解决此事,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8人已浏览
31人已浏览
124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