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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具有法律效力,在其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其生效后要约人受要约所表达的意思表示拘束,此时要约对要约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对于受要约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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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生效,但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对要约人不再具有拘束力的: 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认为做出承诺的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5要约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作为法人的要约人被撤销的。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的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属于要约未生效,谈不上失效,因为它本身从未生过效
要约具有法律效力,在其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其生效后要约人受要约所表达的意思表示拘束,此时要约对要约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对于受要约人的法律效力只有在其作出承诺时才具有。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的时间依要约的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1、口头要约一般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法律效力; 2、非口头要约一般自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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