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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机构不履行托管职责,造成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并对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负责人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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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经清理、核实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当包括情况、债权数额、清算财产数额、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的数额、清偿其他债务的数额等内容,并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清算方案由清算组与债权人协商后,报中国人民银行确认。
在撤销清算过程中,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一)阻挠清算组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拒绝提供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恶意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的。
商业银行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成立清算组;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成立清算组。清算自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开始。清算组向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并报告工作。清算组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和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组长及成员,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清算期间,清算组行使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管理职权,清算组组长行使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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