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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收取风险抵押金为例,单位扣抵押金的行为不合法。 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企业要求员工缴纳风险抵押金是不合法的。1994年8月16日劳动部在《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动部发(1994)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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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不合法。 该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风险抵押金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果劳动者已经交付了,可以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用人单位不返还的,劳动者可以通过诉讼请求返还。
以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收取风险抵押金为例,单位扣抵押金的行为不合法。 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即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明确指出:“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同样指出:“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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