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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第2、3款对枉法裁判罪规定如下: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第2、3款对枉法裁判罪规定如下:“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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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民事枉法判决罪既遂的判罚标准: 构成民事枉法判决罪既遂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要件是: 1、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主观方面是故意; 4、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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