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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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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表示,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既能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
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比例: 一方承担次要责任的,另一方承担80项责任%赔偿责任; 一方同等责任的,另一方承担60项责任%赔偿责任; 一方主要责任的,另一方承担40项责任%赔偿责任; 一方全部责任的,另一方不超过10%赔偿责任。
《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其中的第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也许,这个规定就是我们实践中确定责任具体比例的法律依据渊源,可能随着后来大家约定俗成、反复使用,就形成了一种惯例。不过,《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早在1999年就失效了。所以,可以肯定的是,目前对于责任具体的比例划分,已经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了。虽然有些保险条款中确定了责任比例,但是也有一些保险条款中的确是没有规定的,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认识上的纠纷。从这个意义上说,确定责任比例,实际上成了法官一种酌情确定的情形,从55%至90%,都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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