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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离婚,94年2月以后没有结婚证就一起生活的不是事实婚姻,而是同居。现在法律上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前通知其补充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解除同居关系。如果事实婚姻想离婚,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如果不是事实婚姻,一般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要求分居都可以解除同居关系,但如果涉及财产或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费,可以向法院起诉。
如果在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需要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在94年2月1日后双方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同居关系,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若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就解除同居关系和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一并解决。
1.我国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属于事实婚姻,按照结婚登记的结婚去办理离婚,可以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2.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属于同居,双方的关系可以直接分开,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平均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对同居关系解除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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