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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侵占罪?认定本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分别是: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
侵占罪如何认定?具体如下: 一、如何认定侵占罪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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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侵占罪,要准确认定其犯罪对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指代为保管的财物、拾捡他人的遗忘物、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具体来说: (1)代为保管的财物,包括: ①受他人委托,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 ②无因管理。 ③依照有关规定而保管,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财物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 ④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 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①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 ②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 ③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2、为了更好地人认定侵占罪,要注意与盗窃罪相区分。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职务侵占罪是指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立案应满足如下标准: (1)利用职务便利是指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而非利用工作机会。这里的“管理、经营、经手”应与“主管”进行同类解释,限定为狭义的职务——对单位财物进行支配或控制的自我决定或处置权,因而区别于日常生活中的“管理、经营、经手”。 (2)本罪的对象限于基于本人职务(可扩大解释为业务)所占有的单位财物。这里的单位财物既包括现存的财物,又包括确定的收益;既包括狭义财物,又包括财产性利益。 (3)“非法占为己有”是指行为人在法律或事实上将财物归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在司法实践中,其具体方法包括侵占基于职务而占有的财物(实践与理论均无争议),以及利用职务便利窃取、骗取及其他手段(如挪用之后携款潜逃)。后者在实践中被认可,但在理论上的有学说认为应认定为盗窃罪或诈骗罪等普通财产犯罪更为妥当。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侵占的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该立案追诉。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不管是在小公司还是在国企单位进行工作,工作是个人的义务,只要是在工作范围之内的,都属于个人分内的事情。所以分内的事情不做,而要求别人给好处再做的,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已经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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