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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向其他机关移送案件需要随案移送扣押、冻结款物的,依...
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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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向其他机关移送案件需要随案移送扣押、冻结款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其他机关随案移送的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处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办案部门扣押、冻结下列款物,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理:(一)扣押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当场密封,由检察人员、见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根据办案需要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启封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并且签名或者盖章;(二)对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支付凭证和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应当注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作为实物进行封存,并且冻结相应的帐户;(三)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等磁质、电子存储介质,应当注明案由、内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制作或者提取时间、制作人或者提取人等;(四)对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等方法加以保全后进行封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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