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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将罚款数额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拨付经费挂钩;或者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绩效标准的,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处罚:(一)因交通信号设置不规范、显示不清晰或因前方车辆遮挡看不见信号灯的,或者因相关主管部门其他过错导致的;(二)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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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一)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二)在车道内停车或者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内停车的;(三)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的;(四)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五)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六)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七)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八)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行驶的;(九)驾驶载货汽车车厢载人或者驾驶二轮摩托车载人的;(十)发生故障或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使用警示灯光的;(十一)救援、清障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标志图案,或者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十二)违反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超过安全技术检验期限的机动车辆,应当扣留机动车和,并就近及时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发还机动车和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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