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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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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逮捕的条件逮捕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现实危险,有毁灭证据,干扰证,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徒刑以上,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总之,逮捕的适用条件有三个。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有逮捕必要的。 二、审查逮捕的讯问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先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对应的,应当讯问。 三、逮捕的通知,除无法通知的之外,应当在24小时之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逮捕需要一定的条件,且公安机关必须要有逮捕证,没有逮捕证件嫌疑人可以拒绝逮捕。如果满足逮捕条件的嫌疑人拒绝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可以进行强行逮捕。在逮捕期限内,发现嫌疑人没有犯法行为,或者是证据不足,那么需要进行立即释放。
第一、是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第二、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起逮捕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第三、由公安机关来执行逮捕。
不批准逮捕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时,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应逮捕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释放。如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还可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在出现上述相关情形时,检察机关可以不予提请逮捕,其认定的依据是根据诉讼案件的相关犯罪事实来确定的,如果犯罪事实中涉及主观上述情况的可以不进行批捕,但如果存在必须批捕的条件,则可以依法由检察机关进行批捕,并审查起诉和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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