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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可申请办理夫妻投靠迁移户口,可不迁移子女户口。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第五章迁移登记第三十条公民离开户口登记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由迁移人或者户主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移登记。第三十一条公民申报迁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申领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第三十二条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日期、登记的迁往地址与迁入地不一致或者遗失的,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原签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或者重新申领。第三十三条按规定允许户口挂靠亲友的户口迁移,被挂靠户的户主为落户担保人,承担通知、督促挂靠人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的责任。第三十四条公民申报市内迁移户口的,应当符合立户登记的规定,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本规定所称“市内迁移”,是指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县(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投靠的,应当迁往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不存在、本人离开单位或者本人带有家庭成员的;(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申报义务人不按本条规定迁移户口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将有关公民的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本人所属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第三十六条户内成员因法律关系发生变化,一方申报户口迁移登记,另一方不愿拿出居民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说服教育仍不理的,可以凭相关法律文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第三十七条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落户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的落户规定。本规定所称“市外迁入”,是指跨设区市市辖区或者跨县(市、区)的户口迁入。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因依法履行职权,申请在一定时限一定区域内暂停办理有关户口登记事项的,经同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的时限和区域内,暂停办理立户分户登记和除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退伍复转军人回原籍落户、归正人员回原籍落户以外的迁入登记。
一、因住房搬迁迁移到本人房产。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2、本人户口簿,原件1份;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杭州市主城区(不含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大江东)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无需提供4、同意落户意见书(有共有产权人的需出具,明确同意申请人成为户主),原件1份。二、因失去住所或集体户迁移到非亲属挂靠。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2、本人户口簿,原件1份;3、迁入地户口簿,原件1份;4、迁入地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杭州市主城区(不含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大江东)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无需提供,但需提供房主身份证,下同5、户主和房主开具的同意落户声明,原件1份。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杭州市为例,如果是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结婚的,不受婚龄限制,一方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人户一致的,外地一方配偶可申请投靠在杭配偶;如果是在2015年1月1日及以后结婚的,需要满足夫妻婚龄满3年(农迁农2年)才可以申请投靠在杭配偶迁移户口。夫妻投靠办理指南(市外迁入)夫妻投靠办理指南(一)(2015年1月1日及以后登记结婚的)1.申报条件取消入赘条件限制,凡夫妻婚龄满3年(农迁农2年),一方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人户一致的,外地一方配偶可申请投靠在杭配偶。2014年12月31日之前已登记结婚的,婚龄不限。2.提交材料:①申请人书面申请(在杭一方为申请人,夫妻双方签名);②申请人及迁移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③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④在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产权证、直管公房租赁证、单位自管房产权证和租赁协议、公租房提供租赁协议和承诺书、集体土地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呈批表等;⑤房屋产权人和户主出具“同意落户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同意落户证明格式:同意**等*人户口迁入,并允许落户至“按规定可以迁往其它可居住落户地址”为止。签名(盖章)年月日。);⑥其他需提供的资料。说明:市外农业户口人员与我市非农业户口人结婚即“农嫁居”的,迁移人按非农业户口落户。3.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批,20个工作日。夫妻投靠办理指南(二)(2014年12月31日之前已登记结婚的)1.办理条件:按照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当事人在本区拥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可申请将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户口迁入我区。2.办理落户所需的材料:①申请人书面申请(在杭一方为申请人,夫妻双方签名);②申请人及迁移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③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④在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产权证、直管公房租赁证、单位自管房产权证和租赁协议、公租房提供租赁协议和承诺书、集体土地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呈批表等;⑤房屋产权人和户主出具“同意落户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同意落户证明格式:同意**等*人户口迁入,并允许落户至“按规定可以迁往其它可居住落户地址”为止。签名(盖章)年月日。);⑥“农嫁居”夫妻投靠人员,迁往农村落为农业户口的,还需提供所在村、镇(街道)同意按农业户口迁入的意见。⑦其他视情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3.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批,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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