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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单位向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提出报建申请,经初审合格,并报市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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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与进气价格联动机制。居民燃气用户使用的天然气实行阶梯式价格制度。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燃气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调整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时,还应当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意见。调整后的价格,应当向社会公布。市燃气管理部门可以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意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维护更新的,以及未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报废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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