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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案件适用范围有很大差异,同时被告缺席的不适用速裁程序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缺席审判的制度安排。...
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上:简易程序适用所有基层院管辖案件;速裁程序仅适用于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2、对被告人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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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都是为了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但是,审判监督程序是特殊程序。二审程序是普通程序,二者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它既包括已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也包括第二审判决和裁定;既包括正在执行的,也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而二审程序的对象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2)提起程序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构成提起主体;而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则包括由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近亲属、辩护人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针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可提出上诉。(3)提起的理由不同。处于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对提起审判监督的理由,法律有严格的限制,必须是经过有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有较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不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均必须依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4)提起的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一般没有法定期限限制,只要发现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精神,随时发现,随时纠正,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当然,如果原判错将有罪判为无罪而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时,应受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而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而无正当理由的,二审法院不予受理。(5)审理的法院不同。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法院或第二审法院,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而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6)量刑原则不同。按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相当于重新审理,不论提起的主体如何,审理后量刑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既可加重,也可维持或减轻;而二审程序审理后的量刑,如果是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须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只能维持原判或减轻刑罚,而不能加重刑罚。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是有很大差异,这主要就体现在了上述六个方面。一般来讲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两审终审制的,因而在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时,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此时启动的就是二审程序。但是对于二审的判决、裁定结果不服,那么规定时间内可以申请再审,也就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启动执行旋转程序的条件: 1、执行后,执行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件确实存在错误; 人民法院撤销执行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件。 执行转让是指执行机关在案件执行或者执行完成后,依照执行法律文件被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的,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执行程序开始时的救济制度。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具体如下: 1、审理的对象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是判决或裁定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判决或裁定的对象是尚未生效的案件。 2、提起的主体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能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而二审程序由享有上诉权的是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享有。 3、提起的条件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条件是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识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提起的条件是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可上诉。 4、提起期限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期限除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受追诉时效的制约以外,是没有限制;二审程序提起期限必须是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 5、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适用何种具体审判程序取决于以生效的判决。 6、审判结果能否加刑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结果可以是减轻原判刑罚和加重原判刑罚;而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上诉不加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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