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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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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先给您补偿的情况下,是不能强行拆除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一)对于违法建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拆迁;(二)对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允许组织拆迁;(三)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执行。(四)对于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已经通过司法诉讼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文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拆迁。除上述机关外,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拆迁。
对于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拆除被拆迁的房屋,具体情形,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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