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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人的期限为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宽限之日起计算算。
我国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民法的普通时效的可变期间,一般时效为3年。但是符合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定情形时则长于3年,最长时效为20年。因此,民间借贷不得超过还款日期3年,而且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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