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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商标权人停止使用该商标。相对于商标权,著作权具有在先性。如果著作权人认为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是从其作品直接或间接而来,并未经其许可,著...
商标权和著作权之间相冲突的遵循在先权利原则解决。也就是两个权利哪个是先取得的就保护哪个权利,反之后取得权利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 换句话说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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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商标权与著作权间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商标申请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具有显著性的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注册为商标,该标识(作品)受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双重保护,由此产生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的权利冲突。当然商标申请中存在明知他人享有著作权而恶意注册,也存在确实不知他人享有著作权而商标注册的行为。从审查程序上看,商标审查和管理部门只负责形式审查,客观上也不能从权利来源上准确审查著作权人的真实存在,故此会造成两项权利出现冲突的结果。要判断和解决著作权和商标权间权利冲突及合法使用法律问题,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基本原则:
商标权与作权的冲突遵循在先权利原则。也就是说,两个权利哪一个是先取得的,保护哪一个权利 相反,获得权利可能被视为侵权。 换句话说,如果作权先于商标权,则保护作权;相反,商标权先于作权,则保护商标权。
为了解决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作了专门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对“合法权利”进行解释: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装潢使用权等。《专利审查指南(2010)》也对涉及权利冲突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查作出详细规定:当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某一外观设计专利涉嫌侵犯其在先权利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应就其主张进行举证,包括证明其是在先权利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在先权利有效。 从实践来看,以权利冲突为由提起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件,多数涉及注册商标和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极少数人未经许可在专利申请中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品,在获得授权后,该专利权的实施会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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