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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和执行不服的;(二)申请,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
(一)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和执行不服的;(二)申请,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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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二)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三)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四)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七)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八)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九)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由于我国现行的行政审判制度与行政管理之间存在上述矛盾,如果司法和行政各行其是,不能相互促进,必然会因为司法而破坏行政整体性,抑制政府行政权的行使和职能的发挥;或者因为行政影响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在加快以依法行政为核心的政府法治化进程的同时,行政审判应正视现实,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正确处理司法审查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既要强化监督职能,又要以服务、促进经济建设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共同目标。1、扩大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现有的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后,增加检查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给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在当前行政法制不完善的背景下,完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将地方各级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准立法或正常决策程序制定的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的切实可行的一般规范性文件视为合理补充和延伸法律和构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组成部分,适用于行政审判合法性审查。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只要具体行政行为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符合立法精神和行政目的,就应当认定其合法性或者具体有效性,并予以支持。二、扩大行政判决方式。司法审判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保障,不应因诉讼程序而给予平息诉讼和正确、及时、有效的维权障碍。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此外,行政诉讼本身具有第二次适用行政法规范的特点,行政判决应注重功效,促进程序审查与实体裁决的紧密结合。为了体现司法审判的公平与效率主题,避免行政判决形式带来的各种问题,应纠正和完善行政诉讼法现有的判决方法。一是增加实体确认的判决方式,在查明事实、核准证据后,直接适用行政法确认法律关系;二是将撤销判决的并列强制理由修改为单项待定的理由,重点考察结果,即因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造成事实认定不清、无法依法公正裁决、滥用职权、撤销判决。如果法院能够在诉讼中查明事实,则应适用确权判决。如果纠正适用的行政法律法规,应依法作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但结果仍然公正的,应当作出效力确认判决。对诉讼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如果行政判决有错误,仍然可以通过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寻求司法救济,公共权力的监督制衡机制没有消失。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行政诉讼法现有的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后,增加检查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给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 二、扩大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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