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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登记离婚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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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登记离婚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离婚反悔的,即又不同意离婚,要求恢复婚姻的,根据规定这种情况法院不受理,要求当事人到原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解决。因为离婚证对男女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恢复婚姻的,要按照登记程序办理。一方反悔的,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发现,受欺诈或胁迫等情形的应驳回当事人的请求。即这种情况不能反悔的,因为离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六条以下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一)对方涉嫌重婚的;(二)对方与他人同居的;(三)对方实施的;(四)对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四种情形无过错方可以在时要求损害赔偿,但是大部分人因为在的时候急于离婚忽略了这一点,或者明知这一点而没法当时要求对方赔偿,若是这种情形,您若想对方提供这个损害赔偿,需要在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主张以上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年不能中断,也不能延长,而且千万不要超过一年时间,否则这个损害赔偿可能没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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