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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检验笔录。离婚诉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
离婚诉讼一般都是为了离婚,所以离婚诉讼证据都是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也就是对方存在这些行为的证据: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离婚证据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书证 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房产证、股权证、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宾馆发票等证据。 (二)物证 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如:用于通奸的避孕套、卫生纸(巾)、内衣上的口红、内裤上的精液及有关工具等。 (三)视听资料 是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 (四)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如:配偶的不法行为被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五)当事人陈述 是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 (六)鉴定结论 是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七)勘验笔录 是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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