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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律师或者因刑事诉讼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或者受到律师协会纪律处分的,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应当及时通报市公安局法制处,法制处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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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发现侦查、预审、看守所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所属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不退还的;(三)对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律师。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预审部门应当5日内告知律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移送的检察机关等有关情况。
律师对办案的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提出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在5日内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律师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上级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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