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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行为,维护绿色食品标志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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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2、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 3、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5、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明媚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
根据规定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颁发、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书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以下简称标志使用人)合法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证明其申报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合格,符合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条件。 第三条 证书实行“一品一证”管理制度,即为每个通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合格产品颁发一张证书。 第四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证书的颁发、变更、注销与撤销等管理事项。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证书转发、核查,报请中心核准证书注销、撤消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证书的颁发、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证书颁发执行中心的《绿色食品颁证程序》。 第六条 证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名称、生产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许可期限、颁证机构、颁证日期等。 第七条 证书分中文、英文两种版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中心与标志使用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生效。 经审查合格,准予续展的,证书有效期自上期证书有效期期满次日计算。 第九条 获证产品包装标签在标识证书所载相关内容时,应与证书载明的内容准确一致。 第十条 证书的颁发、使用与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冒用、买卖、转让证书。 第三章证书的变更与补发 第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产地环境、生产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等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商标名称等一项或多项发生变化的,标志使用人应办理证书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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