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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由哪个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024-12-22
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由事故发生地的哪个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辖呢?根据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1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答案。 首先是级别管辖。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由县级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辖。如果没有设立县级交通管理部门,那么由设区的市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其次是地域管辖。当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时,应由事故起始点(事故发生时轮胎制动印痕的起点或侧滑印痕的开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若存在管辖权争议,则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在指定管辖之前,首先发现或接到报警的部门应最先救助伤员,进行现场前期勘查,并进行处理。 最后是特殊管辖。当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人员或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依法吊销注销部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对现役军人实施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此时,应移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处理。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管辖权。在管辖权有争议时,应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章 管 辖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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