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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在原企业登记机关辖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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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和自然人身份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应当提交继任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普通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全体普通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三)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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