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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因此,土地经营权人可...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出租、入股或者向他人转让土地经营权。因此,土地经营权人可以依法用土地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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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对实现土地流转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首先,农民用承包地与合作社或者农业公司合作,把土地折价充当合作社或者公司股份,盘活了农村土地市场,能够最大限度的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把闲散土地集中起来,最大限度实现农户+公司,农户+专业合作社的盈利模式;其次,土地入股,打破土地零散格局,把优良土地集中起来,实施土地改造,为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生产奠定物质基础;再次,土地折价入股企业,改变生产经营方式,工资和土地增值分红成为主要收入来源。把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有更多的劳动力转移到工业、第三产业的发展上,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生活条件;最后,因新生代农民工的出现,相比上一辈,他们思想前卫,观念开放,思维开阔,不愿意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这种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中小城镇的流动,导致大量优质土地资源闲置,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入股这一流转模式的实现,能够最大限度利用闲置下来的农村承包地,以减少土地抛荒数量,有利于保障我国粮食的产量,维护我国粮食安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为此,这种方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把握:(1)入股是在承包方之间进行,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工商企业或者公司,也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投资成立农业经营公司。(2)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农户以入股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收益按照股份分配,而不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赚钱经营回报的投资。
土地承包权是可以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要符后两个条件:1、流转时要取得发包方的同意2、公示期内无人提出优先权主张或未经书面公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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