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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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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合伙人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竞业禁止是法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在法律上进一步的细化,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内与任职单位展开竞争。 从竞业禁止还可以引申出竞业限制义务,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此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范围和地域内不得与用人单位展开同业竞争。简言之,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
法人终止又称法人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法人的终止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清算,指整理、结束被解散法人法律关系的程序。清算有两种:第一种是法人破产时,由破产管理人从法人外部,按照破产的规定,对法人实行清算;第二种是法人解散时,由法人机关实行清算
公司法有关竞业禁止规定:《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此条规定即为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意思是指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从事与本公司同类营业性质的商业活动,目的是禁止董事、经理利用其职务,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法》第61条第2款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此款规定的即是公司董事、经理的禁止自我交易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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