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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暴力离婚诉讼中取证的,当事人可以收集相关的证人证言,受伤的伤残鉴定意见书、医院诊断证明、伤口照片等,有报警记录的,可以出具报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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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3、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 6、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1、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 2、相关鉴定机构对受害人所作出的伤害鉴定结果。 3、受害方就医时医院开具的病例记录或检查照片。 4、施暴一方的书面保证或有关录音。 5、邻居朋友的证言如果发生家庭暴力时,邻居、朋友、同事等在场,并愿意出庭作证,他们的证言就可以作为认定暴力存在的证据之 一,与其他证据在一起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遭遇家庭暴力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证: (1)报警记录; (2)法医鉴定书; (3)报警时能够反应是丈夫打的证人证言; (4)到妇联、居委会的投诉资料和记录,调解书面材料; (5)施暴过程中的照片、录音; (6)能反映施暴者的医院病历; (7)施暴者誓言旦旦“不再打人”的悔过保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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