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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期限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发行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有异议的,可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送达日起3天内书面审查申请。当事人逾期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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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1、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或昏迷状态等特殊原因,无法收集当事人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交通事故事实时,经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批准,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中止时间期满后当事人仍然昏迷的,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 3、当事人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可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1、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或昏迷状态等特殊原因,无法收集当事人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交通事故事实时,经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批准,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中止时间期满后当事人仍然昏迷的,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 3、当事人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可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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