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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以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应当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且船舶吨位不超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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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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