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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合同终止后的义务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通知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例如,债务人...
合同义务包括支付义务和附随义务。支付义务可分为主支付义务和从支付义务。所谓主付款义务,简称主付款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是固有的、必要的决定合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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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要给付赡养费、生活上要给予照顾、精神上要关心而且妥善安排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1、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1)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2、晚辈对长辈的赡养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可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也是法律上的要求,而且子女除了对父母进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还需要精神上慰藉,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1、履行合同不能,比如说自然灾害,吧把原本交付的货物损毁的。合同不能履行的消息,从到达对方,对方知道时候合同即可终止,不考虑对方的同意与否。2、约定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合同自然终止。3、超过诉讼时效,不主张权利的合同对权利人来讲丧失胜诉权。4、伙同其他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同时也谈及不到什么权利和义务。5、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自始无效,同时也谈不到权利和义务。6、以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合同无效可撤销可变更,同时也谈不到权利和义务。7、订立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和损害公序良俗的合同的,合同无效;(比如签订买卖人口的合同是非法和非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同时也谈不到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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