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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中的最终裁决有什么?

2023-03-27
行政复议中的最终裁决,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分为可诉的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复议最终裁决。 可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解决行政政争议。 行政复议最终裁决,是指行政相对人提请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其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复议决定,是终局的复议关决定。行政相对人只能履行复议决定,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除外,还规定,国务院作为复议机关的,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我国现行法律中有的规定了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例如商标法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15日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 另外行政复议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原、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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