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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筹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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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没用地批准书》,是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文件,依然受法律保护,但其不是证明土地权属的权利证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属于权利证书,受法律保护; 三、建设用地批准书与土地证的区别:建设用地批准书是批准用地的文件;而土地证是取得批准文件后才能申请登记的使用权。没有建设用地批准书是不会有土地证的。 四、国土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是2013年,如果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过行政案件的诉讼时效;如果从民事确权诉讼的角度,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以前市县级政府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解决这一问题,从2007年1月1日起,地方分成的70%部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全额缴入省级国库。这必将改变各级政府之间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但原则上只会减少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不会过多增加用地成本。现行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是1999年制订的,目前最高的一等地区每平方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也只有70元,最低的十五等地区每平方米只有5元,明显低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纯收益的实际水平。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出让纯收益为763亿元,而中央和地方实际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只有214.5亿元。即使缴纳标准提高1倍,按2005年的数据估算,中央和地方实际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也才达到429亿元,仍低于763亿元。而没有达到各地实际的新增建设用地出让纯收益水平。换句话说,就是不会过多增加用地成本那么,上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对地价的影响会有多大呢?当前,我国地价主要由取得成本、开发成本、政府收益三部分构成,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只是政府收益中的一部分。据国土资源部测算,即使全面提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标准,工业实际用地出让价格也只是恢复到基准地价水平,而房地产用地出让价格将基本持平。因此,这次上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对地价影响甚微。相关政策调整后,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提高,地方政府获取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在地价中的比重将有所下降,地价的变动幅度是可以承受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经常联系在一起的,很多甚至要弄混,而有的人不知道哪个先办哪个后办,中间还需要经过什么程序,发生哪些证件,另外是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规划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国土局发的。发放的顺序是凭土地出让合同先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和用地批文(凭这2个文件不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家说不对?),然后通过现场交地后最终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另划拨土地的土地证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不在这里讨论说明。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红线及用地范围可能会因为交地的情况减少出让面积。 另外因国土系统的宗地概念: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一般情况下,一宗地为一个权属单位;同一个土地使用者使用不相连接的若干地块时,则每一地块分别为一宗。宗地是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也是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 而规划上没有这样的限制,可以是不连续的多个地块。所以这2者没有一一对应的必然关系,不过因为全国上下普遍存在的国土强势规划弱势的问题,现在很多地方规划是跟着国土局的要求在转,也是一宗地办理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没有什么不可以。但是,我们也该看到,因为国土的指标问题,经常一宗地被划成多宗地逐宗出让,不利于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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