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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可以注册著作权。申请流程如下:一,提交申请版权登记的作品:向国家版权局提交自己想要申请版权登记的作品。二、进入版权登记手续:作者本人或代理人向国家版权局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填写版权登记申请书和版权登记保证书,通过审查后无异议,版权局在一个月内登记,发行作品登记证书。三,提交申请版权登记的材料:(1)版权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和工作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作品自愿注册版权的手续申请书。(3)版权登记作品说明:主要简要说明作品的内容和创作过程。(说明书必须有作者的亲笔签名)(4)版权登记作品的原件及复印件。(5)版权登记的权利保证书。四、缴纳版权登记费用:审查通过后,版权局发出收费通知书,申请人或代理人必须按通知要求缴纳相应的版权登记费用。五,正式受理版权登记申请:所交的版权登记申请符合登记要求并且缴纳过相应的申请费用后,版权局会正式受理。六、版权登记审查:正式受理后,版权局进行一系列标准审查,检查申请是否有问题,作者本人是否申请。七、发行版权登记证:审查通过后,约2个月内,版权局发行《版权登记证》。
关于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一般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须有传播散布之行为,即该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侵害行为系针对特定人为之;传播内容必须有妨誉性,即该内容具有贬损他人名誉、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性质。侵害网络名誉权的具体方式有:一是指向权利人的真实姓名、现实身份,对其进行侮辱、诽谤;二是仅指向"虚拟主体",对其背后的民事主体进行侮辱、诽谤。(2)该行为造成了权利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一般认为,损害具有三方面的特征: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利和利益所产生的后果;损害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损害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由于网络名誉权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民事权利,侵害网络名誉权的行为无疑是一种侵害合法民事权利和利益的行为。侵害网络名誉权所造成的后果或者表现是,降低他人在网络上的评价或者降低他人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评价。网络环境下也存在着一定的价值判断,因此对于一个在网络环境下享有较高评价的人来说,更容易在网络世界获得更多利益,在很多时候这些利益都能够转变为现实利益。因此,网络社会评价的降低也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损害。对于网络名誉侵权,在现实生活中实行救济的同时,也可以要求行为人在网络环境下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从而恢复受害人的网络名誉权。因此,对网络名誉权的损害也完全具备上述三方面的特征。(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网络环境的特性并没有对因果关系理论的具体适用导致任何特殊情况,在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理论没什么特别要求。(4)侵权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通常认为,侵权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是网络名誉权侵权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而过错在网络名誉权侵权中的具体适用,与传统名誉侵权无异。
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或未销售的货物价值三十万,算侵权。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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