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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撤回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经说明理由的,可以撤回。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在专利局未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撤回复议申请;二是申请人在专利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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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撤回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理由的,可以撤回。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终止行政复议。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公民、法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就成为申请人,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但享有申请权,而且还可以决定是否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即享有处分权。撤回申请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提出撤回申请的必须是公民、法人,包括公民、法人特别授权的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其他人不能提出撤回申请要求; 2.撤回申请必须自愿。撤回申请是公民、法人主动放弃复议的请求,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欺骗、威胁、强迫公民、法人撤回申请,尤其是行政机关。且公民、法人附条件的撤回请求,也不能准许; 3.申请撤回必须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提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即标志着行政复议活动结束。如果公民。法人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不满意,又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实际上已不可能; 4.撤回申请需说明理由。复议申请的撤回是公民、法人的权利,但也应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因为在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利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逼迫公民、法人违心地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存在,得不到及时纠正。这既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因此,撤回申请的说明是必要的。 撤回申请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但并不是撤回申请一经提出,行政复议机关都要无条件的同意。行政复议机关要根据撤回申请是否出于公民、法人的自愿,决定是同意还是驳回撤回申请,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公民、法人的利益不受到侵害。行政复议申请一经撤回,行政复议活动终止,公民、法人和行政机关不得再就相同的事由提出任何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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