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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自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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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未查明有遗漏罪行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屈某犯新罪无论是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法庭审理阶段,均属于在法庭审理阶段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于程序处理无甚差别。“新的犯罪”在不同条文中含义有所不同,与“遗漏罪行”皆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大体而言将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前的罪行、审查起诉期间发生但检察机关已知的罪行作为“遗漏罪行”,审查起诉期间发生但检察机关未知的罪行、提起公诉后的犯罪作为“新的犯罪”较妥。
犯罪嫌疑人判刑后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重新审判按新刑期服刑。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无罪的应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包括: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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