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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登记离婚的需要带齐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如果是起诉离婚的需要携带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一、复婚的登记程序 当事人复婚,男女双方应持以下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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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现役军人可以在出具证明的团以上政治机关驻地婚姻登记处或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 2、双方应共同申请、共同领证,不能委托办理 3、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应齐全。 3、双方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离婚登记申报材料: 1、双方有效户口簿或有效户籍证明; 2、双方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 3、双方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一式三份(须在办理现场签字); 5、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证件照; 6、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提交:①《军人婚姻登记证明》;②《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③《居民身份证》。 三、注意事项: 1、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2、当事人持有的《结婚证》中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相关个人信息必须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 3、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变更;户口簿第一页要有公安机关的印章,在后每一页都要有发证机关的印章和办证民警印章,对印章不符合要求的户口簿,当事人应到公安机关进行更换或补章。对户口簿上有添加和涂改的地方,必须有公安机关的校对章。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4)离婚协议书(内容包括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的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5)结婚证。
(一)居民身份证。(二)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1、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2、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3、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四)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宝利来快照服务。(五)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离婚证书。(六)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七)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在我国,如果男女没有办理下来结婚证,那也就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此时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自然也就是不合法的。而办理结婚证,也会对男女双方有一定的条件要求,要是其中任何一方不满足的话,最终都无法顺利领取到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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