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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单...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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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向规划局窗口申报相关材料。2、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时,如果发现可以当场纠正的错误,应允许申请人当场纠正。;如果发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当场通知申请人需要纠正的全部内容。3、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申报材料时,应登记项目建设报告,并注明收到的内容和日期。4、申请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实后,将申请材料转移给项目经理。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6、经审核申请材料合格后,项目经理进行现场调查。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理完成签约工作,转设计科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过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告,由项目经理填写退款通知书,通过窗口回复施工单位。7、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系到他人的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和辩护。8、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照《长春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执行)。9、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重新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可以变更的,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可能对相邻居住环境或者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在审定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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