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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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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国有企业渎职罪,只有规定国有企业失职罪,符合下列标准的本罪才能立案: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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