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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限于负有解救被绑架的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主要是指未造成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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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职责,并接到“解救要求”或“举报”。这是履行解救义务的前提条件。必须具有不进行解救的行为,即行为人接到解救要求或者举报后,不履行解救职责。所谓不进行解救,是指接到解救要求或者举报后,不采取任何解救措施,或者推诱、拖延解救工作。这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如不向主管负责解救的部门汇报情况;不制定解救方案、计划;不安排布置解救行动等。必须是因为不解救而造成严重后果。虽有不解救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等后果以及引起其他犯罪案件发生,等等。在我们国家相关的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于被绑架的部分是具有解救的义务的,因此,在解救过程当中,如果存在不解救情况,那么将会构成不解救被绑架妇女儿童罪。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满足下列所有情形的,可以判定为该罪: 1.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相关举报不进行解救。 2.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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