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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应由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财政部门指...
除依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应由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财政部门指定银行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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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商务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交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并且符合本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听证材料后3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以《商务案件听证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员及有关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交听证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举行听证前,不得作出行政处罚。
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商务主管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财政部门指定银行。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应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暂扣、撤销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的;(三)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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