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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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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对于诉讼时效作出以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其他。
应诉民事诉讼应这样: 1、针对起诉书,提交自已的答辩状; 2、在限期内提交答辩状; 3、有反诉因素的,可以在答辩中提出反诉; 4、如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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