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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离婚协议债务一方承担是有效的。但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的约定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否则,债权人有权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
协议有效。 如果有证据证明因债权人的原因或者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可以提存,债权人不得解除合同。 如果债务人有正当理由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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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债务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内是有效的,但是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一般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够部分以夫妻各自个人财产按份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程序简便、成本低,能有效减少离婚后可能发生的纠纷。本案中,被告周某和姚某选择协议离婚,并就债务负担做出约定。那么,该约定效力如何?能否对王某形成约束?试析如下: 1、协议对周某与姚某的效力。协议离婚的基本前提在于,婚姻双方能够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负担、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合意。周某与姚某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的订立系循于双方真实意思,其间并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节,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周某与姚某应当遵守。 2、该协议不能约束王某。姚某为家庭生活需要向王某借款40000元,该款在性质上为夫妻共同债务,周某和姚某对此均负连带清偿责任。且王某对协议一事并不知情,债务由姚某负担的内容更未征得王某同意。因此,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负担对王某没有法律拘束力,被告周某不能据此对抗原告王某的债权请求权。 综上,法院判决周某与姚某对王某的借款及利息负连带偿还责任,同时指出“被告周某若履行了本案中的给付义务,可依协议向被告姚某另行追偿”,不仅考虑了协议相对方周某的权益,更考虑了协议外第三人王某的正当诉求,恰当地平衡了两种利益的冲突。
1、离婚后的债务协议对内是有效的,但是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一般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够部分以夫妻各自个人财产按份偿还。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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