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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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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机动车都能办理登记手续,具体来看,以下几种情况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 (2)无法提供车辆来历证明(如购车发票等)的机动车,例如走私车辆。 (3)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又未能获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机动车。 (4)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翻新车辆。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警告,是指对违法行为予以告诫和谴责,申明其违法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要求其以后不得再有类似行为的一种以影响行为人声誉的强制批评手段。罚款,是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强制收取钱款的制裁,使行为人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一种严厉手段。暂扣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实施的在一定时间内取消其驾驶资格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吊销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严重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持有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实施的剥夺其驾驶资格的一种严厉强制性行政处罚手段。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秩序的行为人,短期内强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法律责任部分从主体上划分主要有三方面构成,包括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和单位,在处理各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区分各种主体的不同责任,严格遵循相关法条关于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类型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警告或者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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