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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当事人违约拖欠代理费

2022-10-25
泰和XX8月15日,因代理费用的问题产生纠纷,原告遂依《风险代理收费协议书》复印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协议书”约定支付42986元。法院判决被告按一般代理支付原告代理费用28290.59元。2003年9月2日,原告毛光华与被告A、肖伏娇签订了一份授权委托书。毛光华作为肖伏娇与遂川XX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以江西XX律师的名义为肖伏娇进行了一系列代理活动,历时13个月,实际工作日60天,花费交通费、住宿费、资料复印费70780元,经过毛光华的代理活动,被告肖伏娇最终获得了240000元赔偿款。事后双方因代理费用的问题产生纠纷,原告遂依《风险代理收费协议书》复印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协议书”约定支付42986元。诉讼中,被告否认与原告签订了《风险代理收费协议书》,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风险代理收费协议书》复印件是虚假的,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泰和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毛光华主张其报酬按《风险代理收费协议书》约定计算,因未向法庭提交《风险代理收费协议书》原件,被告A对《风险代理收费协议书》的复印件不予认可;原告毛光华未举证证明《风险代理收费协议书》复印件的真实性,因此综合考虑原告毛光华的代理活动时间长,花费的精力较大的实际情况,参照《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暂行)》第二条第项相关收费标准酌情就高计算,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用28290.59元。(刘辉明胡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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